《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設工程分為特殊建設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以及依規定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不適用于本細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四十一條)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對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工作;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陜西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過渡期工作方案》陜建發〔2019〕82號)
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第七、八條)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由省、設區市(省直管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選取省專家庫專家或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具有相關技術力量的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及機構應當出具書面結論,并對其負責。
(一)汽車加油加氣站;
(二)其他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項目)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三)國家技術標準規定的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情形(一)的建設工程,由設區市級(省直管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情形(二)、(三)的建設工程,應報請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審查專家及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作為設區市(省直管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依據之一。
第五條 對采取技術審查的建設工程,選定的專家不少于3人;審查意見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審查專家同意方可通過。其申報、審查程序參照《陜西省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實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所提供的消防設計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全套施工圖紙及電子檔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需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提供施工圖聯合審查報告;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的,應提供技術審查結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13號令,《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政發〔2019〕13號)
第七條 對需申請施工許可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滿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圖聯合審查報告及相關技術資料。(《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18號令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第八條 專家庫建立、管理和專家評審、專家審查相關規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發布,設區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規定要求,成立專家庫,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二十條)
第九條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報告內容應包括: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建筑保溫、室內外裝修、防火防煙分隔、防爆、消防設施、消防電氣、滅火器及其他滅火設施;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消防產品一覽表(選用的型號、數量、安裝部位、性能參數、生產廠家、使用年限等)涉及專家評審的應包含專家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等技術資料;涉及專家技術審查的,應包括專家審查結論、落實技術措施等技術資料。
其中包含的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檢測報告,應當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機構名單可在省消防救援部門網站查詢。(《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二十七條)
第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出具虛假或失實報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消防驗收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按照人員密集場所50%、丙類廠房及庫房20%,住宅、辦公、其他類5%的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選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三十六條,《陜西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過渡期工作方案》陜建發〔2019〕82號)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類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管,對其他類的建設工程消防審查驗收辦理結果函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十條)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辦結后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告知或利用政務平臺將電子文檔推送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并將審批通過的建設工程建筑總平面圖、竣工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與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六條)
第十四條 省、設區市(省直管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專業技術培訓,每年不少于1次。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參加專業技術培訓,每年不少于1次。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責任主體單位,應積極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和自主培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七條)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將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檢查、功能測試、綜合評定、竣工圖紙及影像材料等整理歸檔,內容較多時可立分冊并集中存放,其中圖紙可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事項辦結后在一個月內完成建檔歸檔。歸檔的原始資料應長期保存,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可追溯。
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的特殊建設工程是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十四條明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本細則所稱的其他建設工程是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