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疏散樓梯首層疏散走道寬度問題的復函
上海聯創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來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公共建筑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1-1的規定計算確定。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在首層的疏散樓梯(包括疏散樓梯的出口)的總凈寬度應分別按照其下部樓層或上部樓層上的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根據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建筑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不應共用疏散樓梯間,當確需共用疏散樓梯間時,應在首層將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完全分隔。因此,建筑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在建筑的首層一般應通過各自獨立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或通過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的前室通至室外。根據上述疏散設計原則,關于疏散樓梯在首層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寬度的計算方法建議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當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分別通過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各自所連接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
二、當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共用疏散樓梯間并在首層通過同一條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該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連通至該走道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
三、當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不共用疏散樓梯間并在首層通過同一條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該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地下部分連通至該走道的疏散樓梯總凈寬度與地上部分連通至該走道的疏散樓梯總凈寬度兩者中的較大值,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自最遠的樓梯間的出口門起算)不應大于15m。
此復。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