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的執業行為,統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質量評判標準,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山東省公安廳出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規程(試行)》,從12月1日起試行1年。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的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語
GA 50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 1157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設備配備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107、GA503、GA1157中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應于本標準。
3.1 維護保養服務
指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設備,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測試、維修、保養的行為。
3.2 維護保養項目
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接受社會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維護保養服務的設有消防設施的單體或多棟建筑物、構筑物。
3.3 定期維護保養
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接受社會單位委托,每月派從業人員對合同約定的建筑消防設施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
4 一般規定
4.1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維護保養服務。
4.2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指派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維護保養服務。
4.3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保證經過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對維護保養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4.4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依托山東省消防維保監督系統,采集、錄入消防設施檢查、測試、維修、保養信息,審核、監督維護保養服務流程。
5 質量管理
5.1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和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明確服務文件審查、服務質量核查、服務質量信息反饋等工作程序,并保存相關記錄。
5.2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服務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技術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5.3 對每個維護保養項目,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指定項目負責人和至少2名操作人員,將維護保養質量責任落實到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二級以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操作人員應當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
5.4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為項目負責人和操作人員建立個人工作檔案,定期對其工作業績及工作質量進行考評,獎優罰劣。
5.5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消防業務培訓制度,鼓勵員工積極學習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施維修技巧等方面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5.6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建筑消防設施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廠家、供應商簽訂相關合同,以保證供應。對外購的零部件等進行進貨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應保存進貨檢驗記錄。
5.7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按照GA 1157《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設備配備》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設備,明確專人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對依法需要計量檢定、校準的設備,應按時進行計量檢定、校準。
6 承接委托
6.1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承攬維護保養項目,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內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6.2《合同》雙方應當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合同》格式文本,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報酬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6.3 《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關于消防設施已損部件的購置責任。
6.4 《合同》應當將維護保養項目設置的消防設施全部列入服務內容,任一方均不得隨意削減。
6.5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名義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授權分支機構或辦事處辦理承接委托業務時,應當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參與合同談判,但簽訂的《合同》必須加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7 服務準備
7.1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收集維護保養項目的總平面布局圖、系統圖、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與現場核對,對每類消防設施的主要組件逐一編號并標識,作出編碼圖,建立消防設施主要組件編碼庫。組件編碼規則見附錄E。
7.2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填寫《維護保養項目消防設施基本信息表》(樣式見附錄A),經委托單位蓋章確認后作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的基礎資料。
7.3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根據維護保養項目消防設施的類別和規模,結合維保周期月、季、年的不同工作內容,制定維護保養工作計劃,經技術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錄入山東省消防維保監督系統,自動生成月維護保養工作任務書,由維護保養項目負責人和操作人員具體實施。
7.3.1 月維護保養任務書的周期起始日為首次任務書的提交日期,以后每月的該日期前后五天為任務書的提交時間(如首次任務書的提交時間為8月17日,以后每個月的12日至22日為當月任務書的提交時間)。
7.3.2 月維護保養任務書時間流程分為2部分,起始日開始后的前15天為初次檢測部分,檢測結束后的剩余時間進入維保整改階段,對初次檢測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維修整改完成后將最終結果匯總成維保報告提交。
8 定期維護保養
8.1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每月對維護保養項目消防設施提供至少一次維護保養服務。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等時期,應當根據委托單位需要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令增加服務頻次。
8.2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服務時,應當及時、客觀、真實、完整地記錄服務過程。
8.2.1 對消防設施檢查、測試的情況,應當通過山東省消防設施維保監督系統予以自動記錄;因消防設施型號導致確實無法使用山東省消防設施維保監督系統的,應當通過拍照、攝錄檢測過程、打印火災報警控制器記錄等方式予以人工記錄。
8.2.2 對檢查、測試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做修復處理,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附錄D),經項目負責人確認后留存;對按照《合同》約定應由委托單位購置配件、實施清洗的,應當敦促其盡早落實。
8.2.3 對檢查、測試發現的問題履行維修、保養責任后,應當及時制作《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樣式見附錄C),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審核后出具。《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出具時間不得遲于下月次維護保養任務開始前,期間因故未能完成維修、保養任務的,應當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中注明理由。
8.3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開展定期維護保養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8.3.1應當對消防設施組件的外觀和工作狀態進行檢查,對存在破損、變形、銹蝕、滲漏等情況的,及時采取修理、更換、除銹等措施恢復正常。
8.3.2應當對消防設施線路、管道、閥門及控制閥門的鉛封、鎖鏈等進行檢查,對存在破損、松動、銹蝕、滲漏等情況的,及時采取補漏、緊固、除銹、刷漆、潤滑、更換等措施恢復正常。
8.3.3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定期對維護保養項目消防設施進行功能測試,維護保養周期和維護保養內容不應低于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對經測試達不到工作標準的,應當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消除,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8.3.4 對本標準附錄B所列范圍外的消防設施及設備,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
8.3.5 每年應保障維護保養項目消防設施全部維護保養一遍,并達到本標準附錄B中的工作標準或滿足該項目驗收時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8.3.6 對火災探測器,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通知委托單位進行清洗或更換。
8.4 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取得滅火器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8.5 每月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服務后,應當制作包含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操作人員、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控制室或建筑消防設施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8.6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應當自出具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9 故障維修
9.1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在接到委托單位關于消防設施出現故障的通知后,于24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修復,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故障,應當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同供應商或生產廠家進行協商解決,并在《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中注明。
9.2 消防設施維修期間,應當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需暫時停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的,應經委托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并加強現場監督,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10 檔案管理
10.1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應當建立檔案室,制定檔案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10.2 檔案應當包括日常工作檔案、人員管理檔案、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等內容。
10.2.1 日常工作檔案包括有關制度規定、業務培訓工作記錄、工作獎懲等。
10.2.2 人員管理檔案包括從業人員名冊、勞動合同、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項目負責人和操作人員的個人工作檔案等。
10.2.3 消防技術服務檔案應當以每個維護保養項目為基準建立,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消防設施基本信息表、消防設施主要組件編號示意圖、維護保養工作計劃、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報告書、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消防設施的平面布置圖、系統圖、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質量調查和反饋信息資料等。
10.3 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參 考 文 獻
[1] GB 4717 火災報警控制器
[2] GB 14287.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3] GB 16806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4] GB 16808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5] GB 17429 火災顯示盤
[6]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7]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8] GB 29837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
[9]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10] GB 50151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11]GB 5016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2]GB 5026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3]GB 50263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4]GB 50281 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5]GB 50444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16]GB 50498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
[17]GB 50877 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
[18]GB 50898 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19]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20]GA 498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21]DB37/242-2014 建筑消防設施安裝質量檢驗評定規程
[22]DB37/T 2122-2012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10)
[24]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