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部發布通知(應急〔2021〕34號):“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人可自主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或者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其中,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乍一看,這公眾聚集場所的規定范圍沒有說到美容院,于是有人認為美容院不屬于公眾聚集場所,所以沒有在營業前向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然而,已經有美容院因沒有申請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被處罰了。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違法事實:存在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為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 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處罰內容:給予深圳市**美容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人民幣叁萬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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