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消防救援機構對該公司罰款1萬元。后該公司在未繳納罰款的情況下采用簡易注銷程序注銷了公司登記,并以此為由拒絕繳納罰款。消防救援機構在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該公司認繳資金50萬元、實繳出資0元、出資時間為2031年,其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魯某未實際出資,但在注銷時作出虛假承諾“不存在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情形,如有違法失信,由投資人承擔法律責任”。消防救援機構將被執行人由該公司變更為魯某后,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申請”行政裁定書。
消防救援機構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后,為逃避處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魯某采用簡易注銷程序注銷了公司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某娛樂有限公司在注銷時作出虛假承諾“不存在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情形”,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據該條將被執行人由某娛樂有限公司變更為魯某后,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簡化注銷登記是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的便民舉措。但由于行政處罰公示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銷登記之間未實現信息共享,這一舉措卻被個別問題企業鉆了空子,企圖惡意注銷登記逃避法律責任。濮陽市消防救援支隊準確甄別某娛樂有限公司惡意注銷行為,辦理了所在地市第一起行政相對人惡意注銷登記但成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為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